1.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检验,按检验掌管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检验和政府检验两类。
2.法人检验是指在项目建造进程中由项目法人安排进行的检验,法人检验是政府检验的根底。
3.政府检验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安排进行的检验。
4.法人检验包含:工程检验、单位工程检验、水电站(泵站)中心机组发动检验、合同工程竣工检验等;政府检验包含:阶段检验、专项检验、竣工检验等。
5.政府检验由检验掌管单位安排建立的检验委员会担任;法人检验由项目法人组成建立的检验作业组担任。
(2)分部工程检验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过检验,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判定并有处理意见;
(4)是否有尾工(特别项目会有)。尾工项目: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转、不具备施行条件的项目。
(5)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核定(特别项目建筑物外观需求屡次检测、一次判定)。
需求提早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检验。单位工程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检验由项目法人掌管,根据工程详细情况,经竣工检验掌管单位赞同,单位工程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检验也可由竣工检验掌管单位或其托付的单位掌管。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检验与合同工程竣工检验一起进行,但应一起满意相应的检验条件。
合同中有多个单位工程时,也可将最终一个单位工程检验与合同工程竣工检验一起进行。
根据水利工程建造和运转办理的需求,当工程建造到达必定要害阶段(如根底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发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检验。
根据竣工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进行项目的竣工检验之前要对项目的各个专项作业进行检验和判定,包含水土保持项目、征地移民项目、环境波保护项目、档案办理和安全设备检验和判定等。
建造项目的竣工检验可根据检验的进程分为竣工技能预检验和竣工检验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