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主坝除险加固、副坝除险加固、溢洪道除险加固、放水设施加固、防汛抢险公路加固、新建管理房等,配套工程包括大坝增设防护栏、照明设备等,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临时工程等
项目总投资4109.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35万元,占总投资的1.3%。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港市港南区茶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桂发改农经〔2023〕949号)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茶山水库无饮用水源功能,不涉及重要保护鱼类及鱼类“三场”,项目基本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的方法。优化并规范施工方式,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缩短施工期限。施工期按设计的范围进行实施工程,严禁超越工程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占用土地;加强施工管理,严禁随地采砂采石;废弃砂石及施工弃料及时清除;工程项目施工弃方先挡后弃,设置截排水系统、绿化边坡防护。防止高压喷射灌浆和帷幕灌浆浆液进入水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实施工程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严禁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临时堆土场按原占地前的用地状况做生态恢复或复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大坝开挖等大规模土石方施工作业须避开雨天,及时清运废弃的土石方;施工材料备有临时遮挡帆布;防止泥土和散体施工材料阻塞水渠或现有的灌溉沟渠;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维护,避免产生跑、冒、滴、漏情况;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得排入水库。营运期管理人员的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物料堆场设置围挡、防尘布、防雨棚;及时清运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及时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使用移动式搅拌机;施工场地洒水、保持地面湿润,在干燥炎热的夏季或大风天气,增加洒水次数。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或加盖帆布,装载物不允许超出车厢挡板高度、不得超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的安排工序,合理布置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尽可能布置在远离茶山屯一侧;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做减振处理;避免多台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在村庄附近同一时间使用。
(五)严格落实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土石方、建筑弃渣、不良地质土等弃渣应运往项目消纳场集中处理,严禁随意堆弃;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运营期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制度管理。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有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